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十一)
第六十五條 中標通知書發出后,采購人違法改變中標結果,或者中標人放棄中標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六十六條 采購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投標文件的規定,與中標人簽訂書面合同。所簽訂的合同不得對招標文件和中標人投標文件作實質性修改。
采購人不得向中標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為簽訂合同的條件。
第六十七條 政府采購合同應當包括采購人與供應商的名稱和住所、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政府采購政策要求、履行期限及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法等內容。
第六十八條 采購人與供應商應當根據合同的約定依法履行合同的義務。
政府采購合同的履行、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的方法等適用合同法。
第六十九條 采購人可以邀請參加本項目的其他投標人參與驗收,參與驗收的投標人意見作為驗收書的參考資料一并存檔。
第七十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購人應當依法解除合同,重新組織采購活動,并依法追究供應商的違約責任:
(一)在履行期限屆滿前,供應商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
(二)供應商遲延履行合同,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三)供應商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四)供應商將合同轉包,或者未經采購人同意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
第七十一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建立真實完整的招標采購檔案,妥善保存每項采購活動的采購文件。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二條 采購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依法給予處分,并予以通報:
(一)未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編制采購需求的;
(二)未在規定時間內確定中標人的;
(三)向中標人提出不合理要求作為簽訂合同條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