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三)
第十四條 公開招標公告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采購人及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法;
(二)采購項目的名稱、數量、簡要規格描述或項目基本概況介紹;
(三)采購項目的預算或者最高限價;
(四)采購項目需要落實的政府采購政策;
(五)投標人的資格要求;
(六)獲取招標文件的時間、地點、方式及招標文件售價;
(七)公告期限;
(八)投標截止時間、開標時間及地點;
(九)采購項目聯系人姓名和電話。
第十五條 資格預審公告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至四項、第七項和第九項內容;
(二)投標人的資格要求,以及審查標準、方法;
(三)投標人應當提供的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內容和格式;
(四)獲取資格預審文件的時間、地點、方式;
(五)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截止時間、地點及資格審查日期。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向投標人免費提供資格預審文件。
第十六條 招標公告、資格預審公告的公告期限為5個工作日。在不同媒體發布的同一項目的招標公告或者資格預審公告的內容應當一致。
第十七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不得將投標人的注冊資本、資產總額、營業收入、從業人員、利潤、納稅額等指標列為資格要求,也不得將除進口貨物外的生產廠家授權作為投標人的資格要求。
第十八條 進行資格預審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按照資格預審文件載明的標準和方法,對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預審。
第十九條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按照招標公告、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規定的時間、地點提供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提供期限自招標公告、資格預審公告發布之日起3日內開始并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提供期限屆滿后,獲取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的潛在投標人不足3家的,可以順延提供期限,并予公告。
邀請招標的投標邀請書應當同時向受邀請的投標人發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