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11-11 09:00:00
由筆誤引發的小問題和大麻煩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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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在合同簽訂時對錯誤進行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五十條規定:“政府采購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中止或者終止合同。”但該條款適用于已開始履行的合同。對于正在簽訂的合同,87號令第七十一條要求,“所簽訂的合同不得對招標文件確定的事項和中標人投標文件作實質性修改”,據此規定,采購人與中標供應商簽訂的合同內容,可以對投標文件進行修改,但不能是實質性的修改。
開篇案例中的筆誤情況,當事雙方在簽訂合同時將型號更改成正確的型號,既沒有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又沒有損害采購人或供應商的合法權益,理論上可行。但基于監督、審計視角,仍然存在疑問,這個筆誤算不算對投標文件的實質性修改?供應商的真實意圖是什么?供應商有沒有可能在合同履行階段更換產品從而實現其不正當商業目的?
因此,筆者認為,通過合同簽訂修正錯誤,相關法律對此并無禁止性規定,但關鍵是需要判定修改的內容是否屬于實質性的內容。在現行制度下,除了常識判斷,重要的是尋求財政部門的認可,必要時可組織專家對相關事項進行咨詢論證,意見供財政部門參考,得到認可后還要將結果進行公告,接受社會監督,之后當事人方可履行合同。
總之,在簽訂合同時發現開標一覽表中爭議的筆誤,最穩妥的做法當然是匯報財政部門由其進行錯誤糾正。筆者還認為,如果能在一些相對簡單、容易判斷的問題上,賦予采購人一定的糾錯或改正權利,在發現問題后按照其內控制度啟動糾正程序,能很大程度上減少行政成本,提升項目質量。畢竟在現行的政府采購監督體系下,采購人或代理機構想通過自身行為顛倒黑白的可能性已微乎其微,提高采購效率是更值得關注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