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9-16 09:34:00
厘清競爭性談判與競爭性磋商之差異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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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程序性規范高度相似
上表是74號令與214號文中完全相同的條款。
政府采購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了競爭性談判的基本程序,即:成立談判小組——制定談判文件——談判——確定成交供應商。74號令據此對競爭性談判程序進行了具體規定。214號文也按照4個基本程序進行規定,即:成立磋商小組——制定磋商文件——磋商——確定成交供應商。
從具體的規定來看,214號文中的大部分規定與74號令中對于競爭性談判程序的規定是相同的。
根據上表,總共38條的214號文有19條規定與74號令的規定完全相同。
此外,214號文中還有一些規定與74號令基本相同。例如:磋商文件內容和談判文件內容的規定基本相同,214號文增加了“政府采購政策需求”“不予退還保證金的情形”“響應文件的開啟時間”這3項具體的內容,并將“采購程序”具體化為評審程序、評審方法、評審標準;采用公告方式邀請供應商的,214號文對公告內容有規定(214號文第七條),而74號令對競爭性談判的談判公告內容沒有規定。這些差異體現出214號文的規定在74號令的基礎上有了進一步的完善,這是實踐經驗積累使然。
總之,競爭性磋商的程序與競爭性談判的程序高度相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