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9-09 10:19:00
厘清競爭性談判與競爭性磋商之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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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競爭性磋商”與“競爭性談判”在實踐中的應用越來越廣泛,但這兩種采購方式的同與不同困擾著一些從業者。本文作者用比較分析的方法對兩種采購方式的相關條款進行對比,以期對實務工作有所裨益。
為了深化政府采購制度改革,適應推進政府購買服務、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等工作需要。
政府采購法和《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第74號令,以下簡稱“74號令”)對競爭性談判方式的適用情形及操作程序做了細致規定。競爭性磋商作為首個“國務院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采購方式”有財政部制定發布的《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014〕214號,以下簡稱214號文)進行規范。但是,在實踐中,競爭性磋商較容易與競爭性談判混淆。“磋商”與“談判”這兩個詞僅從語義上看,看起來區別不大。那么,財政部為何要認定這種新的政府采購方式?競爭性磋商與競爭性談判究竟有何實質性區別?本文試圖以比較分析的方法對此問題一探究竟,供實踐操作者參考。
- 適用情形的對比
根據上表的對比,可以看出,競爭性談判和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的適用情形為交叉關系。當符合以下兩種情形之一時,競爭性談判采購方式或者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均可供選擇使用:(1)技術復雜或者性質特殊;(2)事先不能計算出價格總額。
表中所列其他情形(劃線部分)則不存在這一選擇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