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討新時代招標投標工作的新使命
完善招標制度是落實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當務之急
客觀地評價一項制度總是要結合它產生的歷史環境和所處的歷史階段,更要看它是否有助于實現制度設計的基本目標和初衷。歷史地看,我國的招標投標制度從無到有,作為市場經濟條件成熟的一種交易方式,充分發揮了促進資源有效配置的作用,體現了市場競爭機制中擇優原則的初衷。這對于當前我國經濟建設所處的階段而言,具有重要的引導意義。
(一)招標制度的歷史沿革
現行的招標投標基本制度,特別是在程序和評標辦法上,基本采用了世界銀行和亞洲開發銀行的規則。我國規定了兩種評標方法,一是綜合評估法,二是最低評估價法。隨著《招標投標法》的實施,各地區、各部門在招投標實踐中,又出臺了一系列實施細則,將綜合評估法進行細化,使得價格成為最重要的評價因素;最低評估價法則被簡單地解釋為最低投標報價法。所以,名義上是兩種評標方法,實際上都是以價格為主要評判依據的評估方法。
《招標投標法》立法之初,我國學習和借鑒了世界銀行和亞洲開發銀行的制度,有助于解決我國當時從價格入手促進更有效的投資決策。而世界銀行和亞洲開發銀行作為發展援助性機構,其制度更多適用于經濟最不發達或者最貧窮的國家。其目的是通過發放援助性貸款及項目投資,為他們消除貧困和極端貧困。用很多專家的話來說,照搬世行的規則買不到好的東西。換言之,就是世界銀行和亞洲開發銀行的制度在一定的歷史時期已不再適應我國經濟發展的規律。
盡管如此,近年來,世界銀行也在進行采購制度的改革,探索給予業主更多的采購自主權,讓采購程序更加靈活。比如世界銀行新版的采購框架從原來的8種采購方法增加到71種采購方法和市場比價方法,為備選采購方式提供了可能。世界銀行專家將更多地把時間用在規劃和合同管理工作上,其項目經理將更全面地了解最適當的采購安排,推動實現發展目標及最大限度地降低潛在風險等。世界銀行的一系列改革舉措,為我國招標投標和政府采購制度完善提供了參考。
(二)招標制度的國際比較
西方發達國家并不使用這些制度,因為他們的經濟體制比較完善,公眾監督體系及企業信用體系相對成熟。他們在采購中通常較多地使用邀請招標的方式,評判標準上則以綜合評分法為主,招標方自主決定中標人,這種做法使招標的程序更加靈活。筆者曾在瑞士參與過多個公共工程項目的招標,例如在參與日內瓦公共體育場項目評標時,業主曾和評委們說,“這是我們瑞士的項目,品質是第一位的,不要考慮錢的因素”,這個理念也始終貫穿于瑞士所有公共工程的招標項目,這席話讓筆者印象深刻。當然,在瑞士,法律對于公共工程的監督也是非常嚴厲的,工程的所有過程必須向公眾公開,接受公眾和媒體的監督。從項目立項到竣工以及使用情況,政府要向議會匯報,而且項目的成敗永遠都記在執政黨的名下,所以政府從不敢掉以輕心。曾經有華裔日內瓦建筑師和筆者坦言,“在瑞士圖紙上劃條線的錢,足夠在國內砌堵墻。”
(三)全面修改我國的招標制度是供給側改革的要求
中國已經成為全球第二大經濟體,供給體系產能巨大,220多種主要工業和農業產品的生產能力穩居世界第一。但我們必須看到,我國生產能力還有很大一部分停留在低質量、低價格,需求、供給結構不合理,高端、高質的有效供給嚴重不足。這種情況下,如果依然沿用以價格為主要評判標準的招投標制度,必將進一步放大低價格、低質量的供給結構。由于在評標中過多地強調價格因素,實踐中也經常出現企業低價中標后以次充好、弄虛作假,導致嚴重的質量問題;企業投標中惡性競爭、“虧死自己,搞垮同行”、“劣幣驅逐良幣”等現象愈演愈烈,嚴重擾亂市場的經營秩序。諸如西安地鐵電纜、江蘇蘇州元和小學“毒跑道”等低價搶標典型事件,都非常值得業界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