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把代理機構的責任行為寫在清單上》 之二十八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及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等,對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代理政府采購業務,從機構設置、人員配備、場地條件、內控制度、專業能力、業務代理、執行政策、法律責任等方面都作出了明確規定。筆者對相關規定進行了梳理,匯總了代理機構的責任行為,希望對各代理機構做好相關業務有所幫助。
根據87號令第二十九條,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在發布招標公告、資格預審公告或者發出投標邀請書后,除因重大變故采購任務取消情況外,不得擅自終止招標活動。
65.及時作出質疑答復
《政府采購法》第五十四條明確,采購人委托采購代理機構采購的,供應商可以向采購代理機構提出詢問或者質疑,采購代理機構應當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就采購人委托授權范圍內的事項作出答復。《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以下簡稱“94號令”)第十三條還規定,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不得拒收質疑供應商在法定質疑期內發出的質疑函,應當在收到質疑函后7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并以書面形式通知質疑供應商和其他有關供應商。
綜上,代理機構應就采購人委托范圍對質疑事項作出答復,但這里要注意一個時間問題,即,供應商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的時間。根據《實施條例》第五十三條,政府采購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供應商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是指對可以質疑的采購文件提出質疑的,為收到采購文件之日或者采購文件公告期限屆滿之日;對采購過程提出質疑的,為各采購程序環節結束之日;對中標或者成交結果提出質疑的,為中標或者成交結果公告期限屆滿之日。
66.不得拒收法定期限內的質疑函
94號令第十三條明確,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不得拒收質疑供應商在法定質疑期內發出的質疑函,應當在收到質疑函后7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并以書面形式通知質疑供應商和其他有關供應商。如果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拒收質疑供應商在法定質疑期內發出的質疑函,依據94號令第三十六條的規定,由財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給予處分,并予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