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把代理機構的責任行為寫在清單上》 之二十六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及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等,對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代理政府采購業務,從機構設置、人員配備、場地條件、內控制度、專業能力、業務代理、執行政策、法律責任等方面都作出了明確規定。筆者對相關規定進行了梳理,匯總了代理機構的責任行為,希望對各代理機構做好相關業務有所幫助。
根據87號令第二十九條,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在發布招標公告、資格預審公告或者發出投標邀請書后,除因重大變故采購任務取消情況外,不得擅自終止招標活動。
62.依法妥善保存采購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第四十二條規定,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對政府采購項目每項采購活動的采購文件應當妥善保存,不得偽造、變造、隱匿或者銷毀。采購文件的保存期限為從采購結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采購文件包括采購活動記錄、采購預算、招標文件、投標文件、評標標準、評估報告、定標文件、合同文本、驗收證明、質疑答復、投訴處理決定及其他有關文件、資料。采購活動記錄至少應當包括下列內容:采購項目類別、名稱;采購項目預算、資金構成和合同價格;采購方式,采用公開招標以外的采購方式的,應當載明原因;邀請和選擇供應商的條件及原因;評標標準及確定中標人的原因;廢標的原因;采用招標以外采購方式的相應記載。
另外,對于采購文件的保存,《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第四十六條、《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以下簡稱“87號令”)第七十六條以及《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第十六條也都有相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