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把代理機構的責任行為寫在清單上》 之十九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及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等,對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代理政府采購業務,從機構設置、人員配備、場地條件、內控制度、專業能力、業務代理、執行政策、法律責任等方面都作出了明確規定。筆者對相關規定進行了梳理,匯總了代理機構的責任行為,希望對各代理機構做好相關業務有所幫助。
根據87號令第二十九條,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在發布招標公告、資格預審公告或者發出投標邀請書后,除因重大變故采購任務取消情況外,不得擅自終止招標活動。
46.依法組織重新評審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除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的情形外,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不得以任何理由組織重新評審。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組織重新評審的,應當書面報告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具體情形包括:《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以下簡稱“87號令”)第六十四條、《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4號)(以下簡稱“74號令”)第二十一條、《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磋商辦法》)第三十二條和《財政部關于進一步規范政府采購評審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庫〔2012〕69號)(以下簡稱“69號文”)中規定的內容。
47.重新組建評標委員會
87號令第六十七條規定,評標委員會或者其成員存在下列情形導致評標結果無效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可以重新組建評標委員會進行評標,并書面報告本級財政部門,但采購合同已經履行的除外:(一)評標委員會組成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二)有本辦法第六十二條第一至五項情形的;(三)評標委員會及其成員獨立評標受到非法干預的;(四)有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規定的違法行為的。有違法違規行為的原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參加重新組建的評標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