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7-01 15:18:00
關于《把代理機構的責任行為寫在清單上》 之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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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及部門規(guī)章、規(guī)范性文件等,對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代理政府采購業(yè)務,從機構設置、人員配備、場地條件、內控制度、專業(yè)能力、業(yè)務代理、執(zhí)行政策、法律責任等方面都作出了明確規(guī)定。筆者對相關規(guī)定進行了梳理,匯總了代理機構的責任行為,希望對各代理機構做好相關業(yè)務有所幫助。
根據(jù)87號令第二十九條,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在發(fā)布招標公告、資格預審公告或者發(fā)出投標邀請書后,除因重大變故采購任務取消情況外,不得擅自終止招標活動。
35.遵守回避要求
供應商認為采購人員及相關人員與其他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可以向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書面提出回避申請,并說明理由。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及時詢問被申請回避人員,有利害關系的被申請回避人員應當回避。具體可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第九條規(guī)定的情形。另外,87號令第四十二條第二款指出,投標人代表對開標過程和開標記錄有疑義,以及認為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相關工作人員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應當場提出詢問或者回避申請。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對投標人代表提出的詢問或者回避申請應當及時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