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5-27 16:41:00
關于《把代理機構的責任行為寫在清單上》 之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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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及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等,對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代理政府采購業務,從機構設置、人員配備、場地條件、內控制度、專業能力、業務代理、執行政策、法律責任等方面都作出了明確規定。筆者對相關規定進行了梳理,匯總了代理機構的責任行為,希望對各代理機構做好相關業務有所幫助。
22.公開采購項目預算金額
《實施條例》第三十條指出,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招標文件、談判文件、詢價通知書中公開采購項目預算金額。87號令第十三條明確,公開招標公告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二)采購項目的名稱、預算金額,設定最高限價的,還應當公開最高限價。
23.提供招標、采購文件
采購文件的提供有一定的時限要求,不同采購方式的采購文件提供時間也有差別。具體可參見《實施條例》第三十一條、74號令第二十九條、第四十五條,《磋商辦法》第十條以及87號令第十八條的相關要求。
24.不得以營利為目的售賣招標文件
87號令第二十四條明確,招標文件售價應當按照彌補制作、郵寄成本的原則確定,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不得以招標采購金額作為確定招標文件售價的依據。《磋商辦法》第十條指出,磋商文件售價應當按照彌補磋商文件制作成本費用的原則確定,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不得以項目預算金額作為確定磋商文件售價依據。